广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穗卫〔2006〕26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市疾控中心:
现将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区(县级市)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对辖区内各有关单位责任人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制定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指引,确保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准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