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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妇学校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妇学校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卫基〔2006〕13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加强我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学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孕妇学校的健康教育水平,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家庭教育工作职责和确保孕妇学校教育工作质量,使孕产妇及其家人能得到优质高效的健康知识宣教服务,达到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我局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孕妇学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各级设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负责地段防保工作的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联系(联系人:夏海晖,联系电话:81082382)。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孕妇学校管理规定

  孕妇学校教育是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准父母和新父母孕育新生命的重要课堂,是构建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我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学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孕妇学校的健康教育水平,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家庭教育工作职责和确保孕妇学校教育工作质量,使孕产妇及其家人能得到优质高效的健康知识宣教服务,达到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一、科室设置及管理
  (一)各级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成立孕妇学校。承担地段防保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办各种形式的孕妇学校进行孕产期保健知识宣教。
  (二)综合性医院的孕妇学校隶属于产科,由产科主任主管;妇幼保健机构的孕妇学校隶属于保健部,由保健部主任主管。医疗保健机构要保障孕妇学校经费、人员、设施及教学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二、孕妇学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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