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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实行项目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实际情况,在项目申请时提交制定项目经费预算。项目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确需修改,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意见组织专家评估,报广州市卫生局批准后执行新的预算方案。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范围内,给予课题负责人科研经费支配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㈠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和学术刊物订阅费,研究成果评审鉴定费、科研咨询费、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费;
  ㈡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㈢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
  ㈣科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试验工作的费用;
  ㈤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外聘相关研究人员的劳务费用,重大项目的劳务费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的10%,一般引导项目的劳务费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的15%;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应当加强课题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专项管理制度,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课题负责人要在课题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和使用课题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课题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做出经费决算,交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查。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广州市卫生局中医处。
  第二十六条 撤销和中止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上报经费决算和审计报告,退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所在单位。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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