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时遵循以下的原则:
㈠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地提出意见;
㈡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㈢坚持回避原则,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㈣坚持廉洁原则,不接触、不收取、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物品和活动。
第十四条 广州市卫生局本着“依靠专家、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立项”的原则,对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定并批准项目立项。立项管理的项目由广州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将申请书返回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第十五条 广州市卫生局从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广东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重大项目,由广州市卫生局与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签订《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市卫生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各持一份。一般引导项目的申请书立项后视为任务书,与项目合同书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项技术档案资料,并按照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申请书内容、延长研究周期、中止研究或撤销项目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立项管理的项目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应提交年度报告(技术报告与财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写成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广州市卫生局中医处。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广州市卫生局按照合同书的内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对执行情况好的项目按计划后续拨款;对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暂缓拨款,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予以撤消立项;对因客观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予以中止研究,中止研究的项目研究单位要说明中止研究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不按原计划结题或立项后半年内不开展工作的,终止该课题的研究及撤消该项目立项,2年内不受理该申请单位的中医药科技项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