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采购的试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管理和分发,并及时、足量供应给各服务点和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 各有关机构应办理领用手续,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领取使用。
第六章 督导评估
第十八条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单位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督导和评估。
第十九条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安排自查和督导评估工作,将自查总结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评估工作旨在构建一个高效、合理、便利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网络,包括现状评估和需求评估。
现状评估包括本地性病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高危人群的数量和分布,本地能够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转介服务的机构数量、技术水平。
需求评估包括机构设置对于求询者的可及性;人员配备、培训及设备、试剂、经费需求和现有资源利用的可行性;机构间组织协调的能动性。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与监测、咨询、医疗救治及关怀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负责指定自愿咨询检测机构的检测(初筛和确认试验)试剂费用;区(县级市)财政负责本级的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的建立、试剂管理、一次性耗材、培训和宣传等费用。市财政对经济相对困难的区(县级市)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安排的费用由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和财政局负责本地经费的督导管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大众宣传和外展活动。在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和社区宣传阵地公布本地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的名称、地点及其咨询电话和联系方式,广泛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宣传活动,尤其是对静脉吸毒和卖淫妇女等高危人群,结合干预活动,通过外展工作发放艾滋病咨询检测卡和宣传手册等方法,提高咨询检测服务的可及性,提高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对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意识。
第二十五条 重复检测与管理。咨询检测人员应记录求询者的咨询尤其是检测次数和服务点,尽量鼓励其用真实身份进行登记,如确实不愿意而多次求询者,应鼓励尽量使用单一的登记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其它咨询检测服务。已取得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资格但未被指定开展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可在告知就诊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信息的前提下,继续实行收费咨询检测。
对暂不具备HIV筛查实验室但潜在求询者较多的场所,如性病门诊、美沙酮门诊和针具营销中心等部门,可结合日常工作为就诊者或求助者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的信息,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有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