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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方案(试行)》及《广州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参与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第四章  咨询与检测

  第八条  原则。咨询检测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保密、方便、合理和人性化服务的原则。

  第九条  程序。在求询者登记后,咨询员为其提供检测前咨询,尤其是对检测的必要和时机进行评估;求询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检测;对于接受检测的求询者,咨询员予以登记并开具专用检测单后,指导求询者到指定地点抽血;检验员对血样核对登记后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报告单并送交咨询员;咨询员根据检测结果,为求询者提供检测后咨询。

  健康教育、支持性咨询和必要的转诊服务要贯穿咨询检测的全过程。

  第十条 检测方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剂的选择以及筛查试验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阳性检测结果处理。对于两次筛查结果阳性的人员,出具“阳性结果待复查”报告同时,咨询员应建议其做进一步的确认试验。符合要求申请免费确认试验者,必须持本人法定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对“阳性结果待复查”的检材,有关单位应通过受检者所在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本市艾滋病病人、感染者数据库中进行查询,确定未曾做过确认试验后方送确认实验室进行确认试验。

  第十二条 登记与报告。咨询员和检验员,应为每个求询者记录咨询个案资料和筛查检测资料;咨询检测服务应尽量鼓励求询者提供真实的身份,如果确实不愿意提供而涉及检测者,应注意留取可靠的联系方式以便预约和随访;对“阳性结果待复查”者,须按疫情报告有关规定填报《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具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要实行网络直报。

  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须按月汇总咨询服务记录和筛查检测记录,并于每月2日前报当地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月逐级上报咨询服务记录和筛查检测记录。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月5日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月10日前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三条 转介服务。各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和咨询员应明确转介程序,及时为求询者提供良好的转介服务及其相关信息。转介服务信息包括:支持性咨询机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试验和CD4淋巴细胞检测服务机构、抗病毒治疗机构、机会性感染和其它艾滋病相关疾病治疗机构、母婴阻断服务机构以及对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支持的机构或组织的联系方式和服务内容等。

第五章  检测试剂的采购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本辖区艾滋病流行情况及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开展的情况测算本辖区下一年度可能接受检测的人数,以确定所需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数量,制订本辖区年度试剂分配使用计划,经本级卫生局审核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核实后,制订全市下一年度试剂分配使用计划报送市卫生局审核。

  第十五条 全市所需的艾滋病免费检测试剂由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质量测评结果和性价比集中统一招标采购。一次性耗材等其他材料由各服务点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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