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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方案(试行)》及《广州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抗病毒治疗原则上以家庭治疗为主,艾滋病病人在门诊治疗一次限领30天以内的药量。

  常见机会性感染的诊断与治疗原则上以门诊诊疗为主,特别严重的病人需住院治疗的,需经艾滋病治疗专家组2名以上专家签名同意,方可住院治疗。

  首次治疗前,诊疗医生应详细登记艾滋病病人的基本情况,同时向病人详细说明治疗计划和服药时间,说明可能出现的毒副反应,尤其是严重的毒副反应,并在病人签署艾滋病免费治疗知情书后方可进行治疗。

  治疗开始后,诊疗医生应当对患者的实际治疗情况,包括治疗方案、随诊记录,治疗方案的变更等情况予以详细登记。如患者需退出治疗,则需与患者签订退出治疗协议书。

  医务人员每次进行诊疗活动时须认真核对病人身份证,详细记录诊疗情况,防止冒名顶替和重复取药。

  第十一条 接受减、免费药物治疗的艾滋病病人,应当服从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指导和管理,如有使用虚假证明、变卖免费抗病毒药物、不按医嘱治疗、或不依从医学指导和管理等行为,一经查实,市卫生局有权取消其享受免费药物治疗的资格。

  第十二条 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的母婴阻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母婴阻断的咨询,建议其终止妊娠,对不能或不愿意终止妊娠者转介到定点收治医院进行免费母婴阻断治疗和婴儿的检测、随访。

  第十三条 定点收治医院应做好艾滋病病人治疗情况的记录工作,并在每个季度首月5日前将相关登记表格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辖区内资料汇总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定点收治医院报告的治疗信息后,负责建立属于本辖区户籍的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个人档案。在艾滋病病人开始抗病毒治疗后,应及时对患者进行随访,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在接到患者未能继续治疗的反馈信息后,及时对患者进行随访调查,并将原因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四章  药品的采购、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药品采购: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辖区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数、需实施母婴阻断的人数,确定所需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出本区年度药品分配使用计划,经区(县级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全市的年度药品分配使用计划汇总、核实后报市卫生局审核,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和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运作方式进行药品采购。

  第十六条 药品使用:各定点收治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每季度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免费抗病毒药品,并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领取、发放和使用登记,发药量严格按负责治疗的医生的医嘱执行,原则上每次发放不宜超过1个月的使用量。病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服药或出走、死亡者,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免、减费药物治疗信息卡注销,并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收治医院,将剩余药品收回。

  第十七条 药品的管理。

  1、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帐、专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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