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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方案(试行)》及《广州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本级经费安排落实、管理和经费使用督导检查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级统筹范围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减免费药物治疗的注册登记、初步评估、服药随访和随诊工作。

  市、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相关治疗信息,并按季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药品管理组,负责全市药品供应、分发和管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药品使用计划的制订、上报,负责项目药品的领取、储存和发放工作,对药品管理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建立和管理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档案,建立药品使用管理档案,制定药品管理措施。

  第六条 广州市传染病医院(市第八人民医院)为我市目前首家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定点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为我市目前首家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随访监测诊断的定点收治医院。市卫生局根据疫情发展及治疗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逐步扩增减、免费药物治疗定点收治医院。

  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定点收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市艾滋病病人综合评估、临床诊断与治疗工作。负责临床治疗的医师必须经过艾滋病临床诊疗技术培训。定点收治医院应成立临床治疗专家组,对艾滋病检测、诊疗、护理提供技术指导。

  第七条 市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对本市医务人员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2年制定的《艾滋病诊断和治疗指导方案(试行)》,确定当地的抗病毒治疗和抗感染治疗方案,包括抗机会性感染及对症治疗的诊断和处理原则,抗病毒治疗的基本方案和替代方案、副作用的处理等。建立病人档案的管理制度,定期会诊、巡视和疑难病例及时汇报制度。

第三章  登记、治疗与管理

  第八条 发现和转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新发现的艾滋病病人提供本市艾滋病减免费药物治疗的信息,并将艾滋病病人转介到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登记。

  第九条 注册登记和评估。对于首次申请接受免费T4辅助淋巴细胞(以下简称CD4)检测和治疗的艾滋病病人,须先到市或户口所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凭户口本、身份证、HIV抗体阳性确认报告进行身份登记,并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和免疫功能(CD4)测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有关结果作出是否需要治疗的初步评估,并发放减免费治疗信息卡。

  对于初步评估符合减、免费药物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凭治疗信息卡到定点收治医院进行综合评估,由定点收治医院最后决定就诊患者是否需要治疗。

  对于初步或综合评估不符合减、免费药物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每半年可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费接受一次CD4测定。

  第十条 治疗。为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开始首次减、免费药物治疗前,定点收治医院必须通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查存“广东省艾滋病检测治疗数据库”,对数据库中没有记录的,定点收治医院应在“艾滋病患者病历首页”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及时报告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数据库中已有记录的患者,不予登记。遗失治疗信息卡者,应到定点收治医院申请补办治疗信息及证明,到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补办治疗信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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