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方案(试行)》
及《广州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6年11月24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遏制我市艾滋病增长的势头,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和广东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广东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卫〔2004〕18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广州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方案(试行)》及《广州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方案认真执行,确保人员、资金到位,切实做好艾滋病“四免一关怀”工作。
广州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有效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规范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根据国家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国家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适用人群及免、减费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人群及免、减费范围。
(一)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及城镇居民中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及其必要的相关检测;对其常见机会性感染住院治疗每人每年在7000元以内、门诊治疗每人每天在20元以内的费用额度实行减免。超过额度的治疗费用,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按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费用自理。
(二)对在本市发现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随访监测诊断检测试剂。
(三)对本市因公感染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提供免费的艾滋病相关检测和治疗。
第二条 减、免费治疗必须持本人法定身份证明以及民政部门核定的有效证明进行登记,且定点医院收治。
第三条 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名录、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录、抗病毒治疗所需相关检测项目名录,见附表1-3。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药品供应、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统一规划,及时审核上报药品使用计划。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和协助管理本辖区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的有关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