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由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成。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组成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设在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五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应承担的任务
(一)为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提供有效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
(二)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每例活产新生儿血标本的采样工作;
(三)召回需要复查的新生儿,重新采集筛查血片和寄送检验;
(四)确定专职质控员,核查每份血标本的质量及登记,落实血标本的寄送、费用收缴、筛查复检及协助筛查阳性召回事宜;
(五)做好标本采集的统计工作,使用《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上传信息。
第六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分为市级和区(县级市)级两级质控。质控指标包括院内活产新生儿筛查率、标本合格率、筛查阳性召回率。
㈠市级质控系统任务
1.根据国家及省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标准,监控并指导各区(县级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2.负责统筹对PKU及甲低可疑阳性患儿的召回工作,并将G-6PD缺陷症可疑阳性患儿通知区(县级市)质控系统召回检查和确诊;
3.负责全市已确诊的PKU及甲低患儿的治疗或指导基层定点治疗;
4.负责定期将PKU及甲低患儿的治疗情况反馈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每季度筛查资料的统计分析并反馈到各区(县级市)质控系统;
6.负责汇总上报和分析全市的信息资料;
7.负责对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㈡区(县级市)质控系统任务
1.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质量监控;
2.负责统筹辖区内各标本采集系统血标本的寄送方式;
3.负责召回辖区内G-6PD缺陷症可疑阳性患儿,并作出明确诊断;
4.协助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将辖区内PKU及甲低的可疑阳性患儿召回到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明确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