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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卫基〔2006〕19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广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执行的《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卫妇[1999]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程序>的通知》(穗卫妇[1999]22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为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智力伤残,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的健康素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广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某些危害严重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是: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简称甲低)、苯丙酮尿症(简称PKU)、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症(简称G-6PD缺陷症)。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办法实施和组建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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