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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7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四)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和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从ICME系统打印拟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汇总表、电子学分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样式见附件1),并加具审核意见。

  (五)尚未安装使用ICME系统的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填报《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证明》(可到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购买,地点:市东风西路195号广州医学院A幢13楼,联系电话:81341208),验证时须出具验证周期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原件。

  (六)验证时间安排

  验证时间安排在7月份,具体安排见附件3。

  (七)各有关单位按上述指定验证时间安排,将《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报送表》(附电子文档,附件2)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证明》送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验证,逾期不予受理本年度验证。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严格审核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证明等原件材料,确保其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二)验证对象提交的学分证明材料中,需有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的学分证明。

  (三)学历教育、职称外语培训等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范畴,不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四)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每年度最多限授予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五)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报送的验证材料。

  六、补充说明

  (一)验证工作相关文件:

  1.我局与广州市人事局印发的《关于做好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穗卫科〔2003〕23号);

  2.《关于印发〈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调整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穗卫科〔2002〕12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继医教〔2003〕6号);

  4.《 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4〕7 号);

  5.《关于印发〈关于启用广东省卫生厅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ICME)系统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卫科〔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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