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7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穗卫科〔2007〕4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07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拟申报2007年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验证周期
本次验证周期从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验证周期为5年;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够5年的按照实际取得资格时间计算验证周期。
三、学分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1.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要求,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其中I类学分要达到规定要求;
2.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按《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15天,累计 90 学时(也可以折合为学分计算);
(二)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按《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要求,每人每年应达到20 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四、验证办法和安排
(一)中级晋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由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局属单位审核后,送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验证。
(二)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由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审核验证;我局直属单位送局科教处验证。
(三)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审核本系统(包括辖区内的市直厂矿企、事业单位及民营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验证材料;市卫生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材料的登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