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筛查人员:负责实施新生儿听力筛查,由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2.检测人员: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 追踪随访人员: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疗保健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儿童保健学相关内容、心理学相关知识等的培训。
(三)信息管理要求
1.资料管理要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广州市统一的样式设立《广州市XXX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本》详细登记有关筛查工作情况,作为基础台帐用于质控和查核。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广州市统一的样式印制和使用《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和《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并做好存档工作。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应按照广州市统一的样式印制和使用《广州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设立登记本,做好资料登记存档工作。
2.计算机信息管理要求:我市在《围产保健-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模块”中设立“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子模块”,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情况录入计算机,并按时上报广州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除按时将异常或可疑异常病例反馈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外,每季度将各医院的筛查情况生成报表反馈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质控和监督管理。市妇幼保健院每年应分析全市0-6岁儿童听力筛查情况,提出干预措施,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四)质量控制要求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听力筛查的设备要符合新生儿听力筛查设备要求,人员须符合开展听力筛查的技术要求,并接受市级统一培训。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应纳入到本院助产技术服务质控方案中,按季度进行院科两级质控。
2. 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定期对辖区听力筛查开展情况、追踪确诊情况、资料登记上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质控,并及时将有关新生儿听力筛查异常的病例反馈和追踪管理。
3.广州市妇幼保健院和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定期组织市级质控和人员岗前与岗位培训。
(五)工作要求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纳入助产技术服务质量检查标准中,未开展筛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将不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和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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