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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各级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本院出生的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做好知情同意和签署筛查同意书工作,出具听力筛查报告,并及时将筛查和复筛情况进行登记归档、计算机录入和上报;对婴儿监护人进行告知并对复筛阳性的婴儿及时转诊,对重点筛查对象要建议定期到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等追踪随访机构应将儿童听力保健工作纳入系统保健管理的内容中,结合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做好以下工作:采取电话或书面通知或上门访视等方式督促新生儿监护人及时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评估和治疗,并提供健康教育;每次追踪随访均须记录,有关资料保存10年;对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须登记原因,及时报告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对确诊听力障碍的儿童做好追踪随访工作,并在检测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对患儿的干预和训练工作;做好由于后天因素造成的儿童听力障碍的筛查工作。
  六、管理要求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检测和追踪随访的机构要求
  1.机构设置要求
  ⑴筛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取得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⑵检测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获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新生儿听力检测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⑶追踪随访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区域妇幼保健网络管理职能。
  2.房屋要求
  ⑴筛查机构:设置1间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通风良好,环境噪音低于45分贝A声级(dBA),配备诊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⑵检测机构: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诊室1间,配备诊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0平方米以上;综合用房1间。
  3.设备要求
  ⑴筛查机构: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用于快速筛查新生儿听力情况;配备计算机,用于数据登记和分析。
  ⑵检测机构:配备诊断型听型脑干诱发电位仪、诊断型耳声发射仪、声导抗仪、便携式听觉评估仪、纯音听力计(具备声场及VRA),用于综合评估听力损失的性质、程度并进行鉴别诊断;配备计算机,用于数据登记和分析。
  (二)人员要求
  从事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从事追踪随访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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