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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3.信息反馈和追踪随访:市妇幼保健院将评估机构转送的《广州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及时录入《围产保健-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模块”,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到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由其反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追踪随访。
  (三)治疗和干预
  1.治疗: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负责对确诊有听力障碍的患儿针对病因进行治疗。
  2.听力补偿或重建:对确诊患有感音神经性耳聋的患儿,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指导患儿进行下述的早期干预:
  ⑴选择配戴助听器:对尚残留部分听力(轻-重度听力障碍)的患儿,依据有关标准选配适当的助听器进行听力矫正;
  ⑵人工耳蜗植入:对重度和极重度耳蜗性感音神经性耳聋患儿,配带助听器后仍无效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⑶听力和语言训练: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后,安排对象到有关康复机构进行相应的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和家庭康复指导,促进聋儿的听力、语言的发育。
  五、职责分工
  (一)广州市卫生局组织和领导全市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成立“广州市儿童听力保健专家组”(名单另发)负责制定技术常规、实施人员培训和开展技术指导以及参加质量检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市妇幼保健院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实施、信息(包括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和市级质控。
  (三)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新生儿听力评估诊断和对监护人进行告知,并对障碍儿童进行治疗干预;负责有关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广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要求登记报告《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参加市级质控,并接受市妇幼保健院保健业务管理。
  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婴儿监护人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接受市妇幼保健院听力保健业务管理。
  (四)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管理、组织区级质控,及时将《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广州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和《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反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信息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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