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信息录入: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有关情况录入《围产保健-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模块”,按规定要求及时传送到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⑷信息反馈和追踪:对筛查未通过者,接生单位应通知其监护人复筛时间,负责在婴儿出生后第42天招回本单位进行复筛;市妇幼保健院及时通过网络将接生单位报告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婴儿户口或居住地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由其反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追踪,动员婴儿监护人及时复筛。
2.复筛:
⑴仪器检查:同上。
⑵信息登记:筛查机构在复筛后应填写《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其中医院联由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存入新生儿住院病历保存,报告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填写《XX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本》作为基础台帐备查。
⑶信息录入:筛查机构应将新生儿听力复筛的有关情况录入《围产保健-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模块”,按规定要求及时传送到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⑷信息反馈和追踪:对复查仍未通过者,市妇幼保健院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婴儿户口或居住地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由其反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追踪,动员婴儿监护人及时转诊。
3.转诊:
⑴信息登记:复筛仍未通过者,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填写《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见附件4),将其转到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
⑵信息录入:将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的有关情况录入《围产保健-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模块”,按规定要求及时传送到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⑶信息反馈和追踪:市妇幼保健院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婴儿户口或居住地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由其反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追踪,动员婴儿监护人及时转诊专门机构进行诊断与评估。
(二)诊断与评估:
1.仪器评估:复查未通过的婴儿,在其出生2~3个月,凭接生单位或所属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到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进行耳鼻咽喉科检查及声导抗、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测、行为测听及其他相关检查,并进行医学和影像学检查,一般在6月龄做出诊断和评估,明确听力损失程度和导致听力损失的部位以及可能的原因。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在随访过程中发现听力障碍应进行及时诊断。
2.信息登记和报告:评估机构应填写《广州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和《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其中《广州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医院联由听力评估机构存档保存,报告联交婴儿监护人保存,保健院联转送广州市妇幼保健院保存;《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按照《广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要求进行登记报告。填写《广州市新生儿听力诊断与评估登记本》作为基础台帐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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