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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对象
  本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和接诊的所有新生儿,均列为筛查对象。具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应列为重点筛查对象。
  (一)母亲在怀孕期间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二)母亲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的宫内感染;
  (三)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四)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低于4分;出生后5分钟Apgar评分低于6分;
  (五)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六)机械通气时间超过5天;
  (七)患高胆红素血症;
  (八)患细菌性脑膜炎;
  (九)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十)有听力障碍家庭史;
  (十一)临床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如常见的Usher综合症等。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方法
  采用耳声发射法(Otoacoustic emission OAE)。对重点筛查对象应采用耳声发射法+快速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法(OAE+ AABR)。未配备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的机构,应将重点筛查对象转诊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快速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测定。
  三、新生儿听力筛查时间
  实行两阶段筛查: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知情选择的前提下,在新生儿出生后2-5天至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出生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应转诊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对重点筛查对象,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告知婴儿监护人在3年内每6个月随访1次,随访发现问题应及时转诊以确诊和治疗。
  四、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和干预程序:具体见《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和干预流程图》(见附件1)
  (一)筛查
  1.初筛:在新生儿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按以下程序进行筛查:
  ⑴仪器检查: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出生2~5天(48~120小时)内对其进行听力筛查,步骤为:①清洁耳道;②使受检新生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③两耳分别测试,轻轻放入探头,仪器自行显示结果,如未通过,需重复2-3次测试。
  ⑵信息登记:填写《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见附件2),其中医院联由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存入新生儿住院病历保存,报告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填写《XX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登记本》(见附件3)作为基础台帐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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