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卫基〔2006〕3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我市新生儿听力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和干预发生听力障碍的儿童,减少聋哑残疾儿童的发生,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439号)中《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将其列为今年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和发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各项准备工作,到2006年6月1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启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是一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拟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我局将在今年3-4月组织专门培训。
三、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机构应按照省卫生厅《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办新生儿听力检测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四、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联系人:夏海晖,电话:81082382)。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
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我市新生儿听力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和干预发生听力障碍的儿童,减少聋哑残疾儿童的发生,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
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