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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六)主要业务用房应配备空调设施(如是中央空调应为非风道式)。供水、供电、制冷、消防等设施齐全。

  三、功能分区与科室设置

  功能分区应满足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与社区基本医疗服务要求,体现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的要求,流程规范,有明显的导向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分为诊疗区、预防保健区和行政后勤区。预防保健区应为相对独立区域,宜设单独通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分区、面积表见附件1-1)

  (一)诊疗区应设置全科诊室、中医诊室、治疗处置室、护理区、康复区、感染性疾病接诊室、抢救室、功能检查室、预检分诊室(台)、家庭医疗服务室、中西药房、医技科室、消毒供应室(如果不设消毒供应室,消毒物品必须由已通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合格的消毒供应室、中心提供,并设无菌物品存放间)。

  (二)预防保健区至少应设置预防接种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精神病防治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计划免疫接种室应按照《广州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的执业资格,并按要求设置计划生育手术业务用房。

  四、床位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床位。每个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五、人员

  (一)辖区每万人口配备5名执业医师(含中医、公共卫生医师等),其中至少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全科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二)每个中心至少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至少有3名公共卫生执业(助理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人具有中级以上任职资格;至少配1名公共卫生类的妇幼保健医师。

  (三)其他人员按需配备。检验、药学、放射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以上相应卫生技术职称,其中检验、药学至少有1人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设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六、设备(见附件1-2)

  (一)医疗设备

  (二)辅助检查设备

  (三) 护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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