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规范并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增强服务供给能力,适应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结合广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联系(联系人:尹丽婷,联系电话:81082382)。
附件:1.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试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筑与环境
(一)符合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人性化环境要求,因地制宜绿化、美化。
(二)在儿童保健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布局合理。
(四)房屋建筑设计的有关内容和室内装修应符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医疗用房、公用门廊、地面、墙面等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出入口、坡道、厕所等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并应有防滑措施。坡道、厕所等应设置扶手。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有条件者应设电梯。
(五)对废弃物的处理应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有关
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医疗废物和污水进行管理。应及时将医疗废物送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本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洁污、医患路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