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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广州地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信息数据库”等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广州地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信息数据库”等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防保科,市妇幼保健院:

  因行政区划和人员变动,现准备重新编印“妇幼保健工作通讯录”。为掌握我市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员的总体情况,拟建立“广州地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信息数据库”。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按照以下要求组织相关信息填写工作。

  一、通讯录人员包括: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局长,分管局长,防保科长,妇幼专干。

  (二)妇幼保健院的院长、分管院长,医务科科长,保健部主任、妇保科长、儿保科长、信息科长、健教科科长、婚前保健科科长。

  通迅录上具体信息包括:单位,地址,邮编,传真,姓名,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家庭电话。通迅录录入表样见附件1。

  二、广州地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包括:

  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医(护)执业证号,执业类别,批准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项目名称,发证机关,合格证书证号和发证日期等。广州地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录入表样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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