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规范诊疗行为、方便群众就医,我局制定了《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
“一本通”工作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规范诊疗行为、方便群众就医,广州市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使用统一病历。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广州市、区所属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眼科、口腔科、结核病防治等专科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参照实施。鼓励省部属及向社会开放的部队驻穗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时间安排:从2007年12月1日起全面启用通用病历,原有病历停止使用(已发给患者使用的旧版病历可继续使用)。已在区域范围内开展病历互通工作的番禺区和花都区,可视具体情况逐步过渡使用全市统一的通用病历。
三、病历规格:
(一)通用病历实行统一格式,16开纸大小,70克白色打印纸。封面标题为“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设患者基本信息栏等;病历共16页,其中第1-12页为病历书写部分,第13-16页为“检验报告粘贴单”。病历样式见附件。
(二)为保证病历规格的统一,我局委托市政协机关印刷厂(联系电话:84264050)、市人大印刷厂(联系电话:83232902)、新华印刷厂(联系电话:83333410)印制通用病历,各医疗机构可与上述单位联系购买。
四、病历使用:
(一)接诊医院在拟记载病史的病历空白处前加盖医院识别章,注明就诊医院名称、科别和就诊时间(识别章样式见附件)。
(二)接诊医师要严格按照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病史详实,字迹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