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卫〔2007〕21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市属厂企医院:
现将《2007年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粤卫〔2006〕227号文)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卫〔2007〕12号文)及本工作方案,开展2007年度药品网上竞价限价阳光采购工作。
附件:《2007年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方案》
广州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2007年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方案
第一条 广州市2007年药品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粤卫[2006]227号文)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卫[2007]12号),结合广州市实际补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范围:参加2006年度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见附表1)。
第三条 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行市、区(县级市)分级管理。市属医疗机构及厂企医疗机构由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区(县级市)医疗机构由区(县级市)相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广州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全市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方案组织实施。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药品阳光采购活动;
(二)临床所用药品,必须从挂网品种目录中选购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的品种,必须优先采购医保目录内药品,采购药品必须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的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完成;
(三)凡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的品种,如临床上确需采购,必须报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当年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
第五条 选购品种的方法
(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建立由药学、医学等专家组成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三级综合医院专家库不少于150人(同级专科医院不少于80人),二级综合医院专家库不少于60人(同级专科医院不少于40人),一级医院的专家库人数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各医疗机构专家库组成应在2007年5月31日前报市、区(县级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医疗机构选择品种前临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半数以上专家,采用实名制投票确定入选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