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充分发挥区(县级市)、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主导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广泛开展每年一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加强对区(县级市)、镇、村合作医疗工作督导,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的落实。
(六)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于2007年12月前制定工作方案,通过财政增加投入和农民适当增加个人缴交费用,到2009年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个参合农民100元以上,有条件的区(县级市)要提前在2008年实现这一目标。
(七)完善合作医疗的管理。总结推广番禺区实行的“政府主导、部门监督、保险公司承办业务、信息化便利操作”基金管理经验,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探索解决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专职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的途径,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八)推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发挥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督导,促进以镇为单位实现《广州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计划(2001-2010年)》的目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决定》是深入贯彻广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与构建和谐广州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落实 “富民优先、民生为重”政策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要求,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局面,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并积极主动与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农业等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任务,制定方案。按照《决定》的要求,区(县级市)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落实每项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及时部署和实施。
(三)强化督导,确保落实。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如期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建立定期报告和督办制度,由区(县级市)卫生局逢双月15日汇总本地各项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报市卫生局,及时反映对推进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需要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导,运用电话、信函、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现场督办和实地复核等多种形式实行全程跟踪,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对推进落实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推进落实工作不积极、成效不突出的单位给予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