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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穗卫[2007]24号)


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

  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07〕6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6〕40号)有关要求,完善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实施办法,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从2007年起对符合要求的村卫生站给予补贴,确保补贴经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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