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

  从 2007 年起,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按每万名户籍人译配置 10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 1.2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安排给乡镇卫生院的年度经费,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

  “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继续在农村卫生专项资金 1.5 亿元中安排 1 亿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装备给予补助。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也应根据财力安排相应的专项补助。

  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根据轻重缓急,逐年安排。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发展应符合国家 《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 和 《 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 ,其发展建设经费纳入市级和县(市、区)级政府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由县(市、区)级政府无偿划拨,并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

  实行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财政补贴制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 14 个市以及恩平市的村卫生站医生予以补贴,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 1 万元。

  五、加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 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 ,加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乡镇卫生院必须设置防保机构,配置专门人员,承担区域内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健康宣传教育、建立健康档案、规划免疫、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协助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直报网络,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加强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规范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行为,为农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等诊治服务。严格人员和技术准入,规范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转诊制度。推行乡镇卫生院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有条件的地方可降低药品零售差价。加强中医科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舫治中的优势。发挥乡镇卫生院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作用,在乡镇卫生院实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群众部分门诊费用减免优惠,适当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手续,推行及时补偿制度,引导群众到乡镇卫生院就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