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07〕201号 2007年11月1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60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挂靠经营等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结合整治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和把握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特征,按照国家局《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和省局《关于加强药品购销行为监管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07〕113号)要求,继续扎实开展挂靠经营等违法活动的检查工作,确保解决问题,取得实效。
二、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工作要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相结合,对辖区内所有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制度执行、药品购销管理、销售人员资质及其业务培训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有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必须依法处理。
三、建立药品进货确认制度。药品进货确认制度是规范进货渠道,确保药品合法的有效手段。要督促、指导企业对所经营药品供货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对到货药品,购货企业应与直接供货的单位进行核实,双方企业间互相认定,并予以记录,以明确责任、保证药品质量。
四、建立药品销售人员备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实施企业销售人员备案是治理挂靠经营、落实企业责任的有效手段。各地要着手建立辖区内药品销售人员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严格审查企业销售人员资质,经企业填报、市县局确认后登记造册,建立销售人员档案。具体管理办法和要求省局将另文下发。
五、各地要围绕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日常监督检查、药品销售人员管理等内容,着力研究从根本上解决挂靠经营等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建立并完善药品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