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
(鲁食药监发〔2007〕47号 2007年11月30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保障药品(含医疗器械)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全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机关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的权力。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制度和机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通过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以处罚法定为前提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裁量权。

  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较小的幅度;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确定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者较大的幅度;不具备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中限确定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数个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单处或者并处;应当并处的,不得单处。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改正的期限、内容和要求,并及时复查。

  需要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限制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或者抄告做出原行政许可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