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办法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为了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现象,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结合中央、省有关反腐败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核准招标事项。发展和改革部门必须依法依规核准建设项目招标事项,不得将依法依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二、规范招投标信息发布。依法应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招标人在法定媒体上发布招投标信息的同时,还应在市、县政府网站,市、县政务中心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和公示。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天,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三、降低投标准入门槛。只要潜在投标人具有与工程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资格,具有类似工程经验,都允许其投标。招标人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和项目经理资格要求,不得以任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其中,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必须公开招标,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政务中心发布招投标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不得以项目投资额较小为由不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其预算造价须送市或县(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报市或县(市)招投标监管办备案,由建设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施工队伍,并经公示后无投诉举报方可签定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