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驻衡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区总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及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和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字[2004]29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尚未建立工会但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由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均委托市地税局代收。
三、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
(一)计算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合同制职工、集体工、聘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能确定单位工资总额的私营、民营及企事业单位按市政府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二)代收比例。地税机关按上述计算基数的40%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收缴。部分管经费的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工会按省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工会经费计缴比例由市总工会提供。基层工会留用60%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直接拨缴。
(三)代收方式。各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月,50万元以下的按季由税务部门代收到市总工会指定的经费集中户上,各单位应分别在每月、季终了后的15日内申报和缴纳应上解的工会经费。
(四)处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按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工会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