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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日

关于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
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市总工会 市地税局)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为工会组织履行职能,不断开创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新局面提供经费保障,现就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经费(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下同)委托市地税局代收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三)1985年6月湖南省总工会关于经费分成的实施办法,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工总财字〔1992〕19号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湘工发〔1992〕43号文件,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总工会衡工字〔1992〕15号文件,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字〔2004〕29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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