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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5]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一日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实地检查,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非现场监督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文件、报表等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每月向财政、审计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情况报表和住房公积金运作情况动态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个人贷款、国债买卖等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挪用、转移资金或国债等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及执行情况。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元月二十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归集计划、业务收支计划、委托贷款及贷款回收计划、增值收益计划、机构管理费开支计划、购买国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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