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股权和企业不良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6]10号)
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破产清算组、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各国有(参控股)企业:
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国资产权[2005]36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5]1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搞好资本营运,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将市属国有股权、企业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由市国资委授权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理和移交:
(一)上市公司和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的清理和移交。对国有参控股的上市公司和股份制企业要按照衡政办函〔2006〕12号文件的规定,由国资委负责将已清理完的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名称变更为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和管理。
(二)核销的不良资产清理和移交。
1、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已核销的、目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新公司)代管的不良资产,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原代管单位进行清理,制定移交清册,由市国资委监督,移交给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正在核销的不良资产,按照市国资委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意见办理移交手续。
(三)未纳入企业改制的非经营性资产的清理和移交。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移交工作,制定移交清册,在市国资委的监督下,移交给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正在改制的企业,其改制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四)破产改制企业不良资产和未纳入改制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在破产终结后3个月内,由破产改制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移交工作,制定移交清册,在市国资委的监管下,移交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