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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示范镇(村)和重点镇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示范镇(村)和重点镇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6]15号)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示范镇(村)、重点镇: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5〕50号)《关于开展第二轮示范镇(村)和重点镇建设工作的通知》、省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湘小城镇〔2006〕1号)《关于做好全省示范镇、示范村、重点镇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和(湘小城镇办〔2006〕2号)《关于尽快组织开展全省示范镇、示范村和重点镇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省市两级负责组织开展示范镇(村)和重点镇对口联系工作。我市有省级示范镇1个,示范村1个,重点镇8个,现就做好对口联系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做好省级示范镇(村)和重点镇对口联系工作是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加强小城镇建设,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基础立镇、产业强镇、重点示范、突出特色的方针,促进小城镇建设与农村“三化”同步协调发展,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镇发展格局,在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工作目标
  开展对口联系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基层。要及时掌握、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总结经验,为全市小城镇高速、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制定和落实城镇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积极探索小城镇发展的路子,完成各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努力建设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产业发达和富有特色的小城镇,树立全市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样板。
  三、组织领导
  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口联系工作。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小城镇办,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的工作。
  省级示范镇(村)建设由省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省有关单位对口联系,市和县(区)配合;省级重点镇建设由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市直有关单位对口联系,县(市、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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