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办理情况,应采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常委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办理原则。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在办复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对决议决定的意见严格按要求执行落实到位,直至办理完毕,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承办人大审议意见,属于全局性工作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报告办理情况,属于政府专项工作方面的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报告办理情况;承办政协常委会建议案,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通报办理情况。
各承办落实的责任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建议案,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切实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六条 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分为呈报、处理与交办、办理落实、具结办理结果、督查督办、反馈答复六个程序。
市政府领导作出办理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建议案的处理决定,即按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建议案的内容分类办理落实。需要市政府决策的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办理,其他具体事项交一个或几个部门分别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登记、分发、承办、催办、落实、审核、反馈、总结、归档的办理工作制度,明确专门的负责人牵头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议决事项和建议案所提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在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建议案限定的办理时间之前,办理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具结办理情况,对已办理完结的事项,要将所做工作完整地报告,对尚未落实的事项,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并形成文字,加盖单位公章,以单位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把关后上报,按发文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