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工作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
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工作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发〔2005〕5号文件、中发〔2005〕9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以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办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是履行
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从讲政治、讲法制的高度重视市人大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均有落实市人大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办理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