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统计报表和财务帐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漏报、瞒报。拒绝稽核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或处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将对缴费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对于审计出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缴核增金额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缴费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五)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六)缴费单位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专管员,具体承办本单位社会保险的缴费事务。专管员的姓名及基本情况须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备案。
(七)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为缴费单位建立基本情况信息库。缴费单位机构名称、办公地址、法人代表、专管员、联系电话、银行帐号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否则,由此引起的欠费责任,由缴费单位承担。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人员异动及待遇支付等,暂仍按原办法继续由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