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分为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两种。
(一)特定委托收款。每月20日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委托“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从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到开户银行缴纳。经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同意后,参保单位可以在每月20日前,采取现金、支票、汇票、网上银行转帐等方式,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的开户银行。
对已列入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参保单位,在工资统发中代扣的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办法直接转入市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四、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业务流程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业务流程可划分为申报、制单、领单、缴费、分帐、转帐、结算等7个步骤。
(一)申报。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到相关险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次月的缴费申报手续。经核定后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等数据,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下月5日前传送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
(二)制单。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于每月8日前,将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应缴数据进行整合,经核实后打印《市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作为参保单位本月缴费的依据。
(三)领单。参保单位应在每月9日至15日到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领取《缴费通知单》。
(四)缴费。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前,根据《缴费通知单》的应缴费额,通过特定委托收款或到开户银行缴纳等方式,将应缴费款缴至市统一征收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收入户,并根据银行转帐回单或《特定委托收款凭证》收据联、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记帐。
(五)分帐。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根据一定的分帐原则,利用计算机技术,及时将各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配至各险种,打印分帐单证,并将分帐信息传送至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转帐。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凭分帐单证,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将费款划转相关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分帐单证和资金到帐凭证,分别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七)结算。每月25日前,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对本月的缴费情况进行资金结算。25日后,可为参保单位打印《市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结算查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