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区防洪工程堤垸保护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6]20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4]6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城区防洪工程堤垸保护费征管工作,确保城区防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防洪工程堤垸保护费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实施的。各执收单位和征收对象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该费用足额收缴到位。
二、城区防洪工程堤垸保护费的执收主体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征收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
三、在城区堤防、护岸、灌排水闸和排涝工程等堤防设施受益范围内的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应当按规定缴纳防洪工程堤垸保护费。
银行、保险、电力、邮政、通信等网点分布较广的单位,其防洪工程堤垸保护费由执收单位向市级机构统一征收。
四、城区防洪工程堤垸保护费应当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4]68号)文件明确的标准,据实征收。
五、防洪工程堤垸保护费属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堤防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执收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执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开支,并自觉接收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