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6]31号《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现就加强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非公有制企业已是我市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总体上仍是数量多、规模小,生产条件较差。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中高危行业企业较多,目前我市非公有制煤矿145家,非煤矿山160家(不含采石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2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71家,建筑施工企业150多家,还有425家化学品经营单位。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遍较差,造成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2005年,全市非公有制工矿商贸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43起,死亡55人,分别占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81%和73%。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形势,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在积极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把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薄弱环节,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快扭转非公有制经济安全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二、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县、乡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监管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本区域内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公有制工矿商贸企业,其它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综合监管。市级具体监管企业名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县市区安监局(安委办)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级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监管模式,负责本区域内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认真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