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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章 投资补偿与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开行贷款建设项目投资补偿用地采取“投资进度计算,土地分步到位”的办法。按照“就近补偿为主,差额异地补偿,优劣搭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批准的用地计划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项目,分批次报市政府研究,落实投资补偿用地。
  第十七条 投资补偿用地征地成本资金的筹措渠道:一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自筹,可以用自有资金,也可以用已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向银行融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征用土地成本的50%;二是与项目建设用地同时征地,申请开行贷款;三是补偿用地意向投资开发单位预先交纳的资金;四是按照衡政发[2006]16号文件要求,由财政注入资金,财政每年从国土收入中拿出15%的资金,由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储备。
  第十八条 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其建设进度每达到1000万元投资额(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市国土局将相应数量的投资补偿土地经营开发权划归投资者名下;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其建设进度每达到2000万元投资额(经市相关部门审定后),市国土局将相应数量的投资补偿土地经营开发权划归投资者名下;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其建设进度每达到3000万元投资额(经市相关部门审定后),市国土局将相应数量的投资补偿土地经营开发权划归投资者名下。
  第十九条 土地处置方式,各贷款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偿土地的地块要全部划入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置。土地储备中心要分建设项目,分业主单位设立台帐。
  第二十条 投资补偿用地的经营开发,交由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其土地经营开发成本原则上实行宗地核算。土地交易必须在市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实行“招、拍、挂”出让。个别市场较为成熟,政府风险较小的项目可以由有资质的业主自行经营,也可以招商引资开发。
  第二十一条 资金流转程序:一是投资者投资补偿地取得的所有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分业主单位、分建设项目分户核算;二是市财政局核定其土地成本,将已核定的土地成本支付给土地开发者(投资者、开发商或土地储备中心);三是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土地净收益部分,转入“偿债资金归集专户”,用于还本付息;四是在留足该贷款建设项目全部还本付息资金的情况下,结余收益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给投资者。质量保证金按市政府规定在两年保修期满,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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