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由城建投公司担任项目业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有收益项目和无收益项目。有收益项目以建设项目经营收入作为还贷来源,如有不足,以投资补偿用地开发经营收入作补充。如:东外环路项目,拥有道路收费权,应以收费收入作为还贷资金主要来源,不足部分,通过投资补偿土地经营开发收益弥补;无收益项目以投资补偿用地开发经营收入作为还贷来源。
第十一条 合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合作双方按合资比例共同承担还贷责任,分别筹措偿债资金来源。如:蒸湘南路项目,由城建投公司和共创集团合资建设,其偿债资金由城建投公司和共创集团按各自投资额比例分别筹措。合作双方可用自有资金还贷,也可用投资补偿用地开发经营收入作为还贷来源。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的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核定项目总投资(含征地拆迁、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所有建设成本),并按照核定的项目总投资计算业主单位投资回报。对项目业主单位的投资回报,可以是政府特许经营权,也可以为等额投资回报的补偿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及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工业园承建的项目,主要以园区创造的财税超收分成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其超收分成收入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直接通过财政预算转入偿债资金专户。不足部分,可报请政府给予部分投资补偿用地。
第四章 投资认定
第十四条 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投资额,由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按照“会审制”的模式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即每个项目的竣工决算由财政和审计两个部门共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造价,并据此计算投资者投资补偿用地。
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投资额实行“总承包”,项目总投资的核定采取“三次评审”:一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施工图和工程定额及相关取费政策编制出施工图预算,由测算领导小组牵头,市国土、房地产部门分别核算征地拆迁费用;二是由发改委牵头的政府性建设项目投资测算领导小组对各职能部门出具的施工图预算和征地拆迁费用预算组织复审;三是投资测算领导小组的复审结果报政府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即作为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的项目总投资作为计算投资者投资补偿土地的依据。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需调整投资预算的必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进行核定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