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衡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引进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经济建设步伐,确保开行贷款“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开行贷款偿债机制的决定》(衡政发[2006]1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城建投为主体,以国土、建设部门为支撑,以财政、审计部门作监管的分类分级还贷机制。
  第三条 开行贷款偿债机制实行项目建设和还贷相统一,即建设、经营、还贷同一主体。做到谁使用,谁建设,谁经营,谁还贷。
  第四条 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发放、归还应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开行贷款建设项目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项目建设性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分项目筹措偿债资金。
  第六条 开行贷款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分为县市区负责偿还的贷款项目和市本级负责偿还的贷款项目。
  第七条 县市区负责偿还的贷款项目,由各贷款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并制定还本付息计划,明确还贷主体,落实还贷措施,按期归集偿债资金,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市本级贷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制定还本付息计划,分建设项目分别筹措偿债资金。

第三章 资金筹措

  第九条 由政府职能部门担任项目业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筹措偿债资金,以建设项目收费收入、经营性收入及特种经营权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如:城西污水处理厂项目,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筹措,以建设项目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作为还贷来源;市建设局承建的湘江风光带等项目,从城市资源经营收入中(包括的士车经营权拍卖、公交线路经营权拍卖、停车泊位经营转让、户外广告经营权及道路冠名权转让等)筹措偿债资金来源;市交通局承建的大件码头项目,以大件码头经营净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所有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市财政按季度归集到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其还本付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