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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约用地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约用地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6]2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衡政发[2006]4号)颁布后,许多外资进入我市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使用较大数量土地,但土地问题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大,特别是当前,我国土地政策正进行调整,土地审批越来越严格,收费标准也在酝酿提高之中,这些对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补偿带来了许多不可预见因素。为了既推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又防范风险,现就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职责分工,预约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规政策与投资商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与投资商依法依规签订投资《预约用地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原则上不签订投资主体合同。
  二、突出重点,只对市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实行土地补偿回报政策。凡需要依法以土地补偿投资回报的项目,必须先报经市政府批准,并且只能有计划、分年度、限数量地实行预约供地。要避免因承诺而兑现不了所带来的诉讼风险。
  三、预约用地位置、面积的确定。市规划部门和发改、财政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基本概况、设计标准和投资概算文件,是确定预约用地位置、面积的基本依据。预约用地应选择位于投资道路两侧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周边已依法批准可使用的且未确定其他用地者的土地。一般不占用储备土地,经市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储备土地,应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预约用地的确定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预约用地供地标准及地价。预约用地挂牌出让原则上以一类现状供地,地价为纯土地规费,包括中央和省级土地报批规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征地管理费以及土地经营成本等,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其中土地出让金按照略低于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同级同类土地的出让金标准计算确定。土地出让金的80%为市政府可调节资金,可以抵扣投资额,其他规费(中央和省级土地报批规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和土地经营成本)和征地拆迁费用,均须由投资商如实支付。以工业用地补偿抵扣投资额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以国有存量土地补偿的,评估确定地价,土地出让金的80%为市政府可调节土地资金,可以抵扣投资额,其他规费以及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拆迁安置费用须由投资商如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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