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公平合理对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含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绿地、防洪堤等)建设回购土地进行补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衡阳市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公益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回购已出让土地,需要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回购土地补偿,坚持合理、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回购土地补偿的报批工作。
第五条 回购土地补偿金额,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投资的有效凭据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土地购置价款。原土地使用者在国土部门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土地价款;
(二)土地交易契税。原土地使用者在国土部门取得土地时,按规定缴纳的契税;
(三)拆迁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在该宗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拆迁安置费用,以及支付给农民的赔款;
(四)土地平整费用。原土地使用者在该宗土地上投入的 “五通一平”的费用;
(五)开发建设费用。原土地使用者在该宗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的造价;
(六)其他有关费用。如原土地使用者为受让和开发该宗土地时,在银行融资,支付的利息。
第六条 凡属于本办法范围的回购土地补偿,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原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提出回购土地补偿的申请;
(二)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核定需回购土地的数量;
(三)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交易资料,对土地权属进行审核和认定(对于权属不明晰的登报公示),并对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该宗土地时的价款进行核定;
(四)审计部门根据土地原使用者提供的有效票据等相关资料,对取得土地后的投入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