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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及下列有关验收文件:
  (一)建设项目合同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
  (三)建设项目施工设计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说明书;
  (五)建设项目模块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报告;
  (七)建设单位用户报告;
  (八)建设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按照验收小组的要求限期改正,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信息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建设单位损失。
  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根据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未经审查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四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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