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街道)的基本统计资料。统一向下布置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并管理统计数据,统一审核上报和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和信息。
(三)组织本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原始纪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档案、统计图表等。
(四)对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加快乡镇(街道)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信息资料。
(五)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各部门(所站)、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情况,有较强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中专以上统计(经济)类学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或《统计岗位证书》。
综合统计员应认真学习统计和相关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制定本乡镇(街道)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加强统计队伍和基础工作建设。
(三)准确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本乡镇(街道)的统计资料。对本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管理好本乡镇(街道)统计调查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健全原始记录、登记统计台帐、管理好统计档案、更新统计图表。
(五)组织指导本乡镇(街道)的统计教育,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应建立以下五项制度。
(一)统计资料报送制度。
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必须同时抄报统计管理站。
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的报表,应签署单位名称、报告期别、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统计员或调查员签名,统计管理站盖章。
(二)统计台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