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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实行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制订统计工作计划,研究解决统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为开展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统计管理站,统计管理站挂靠党政办公室,乡镇长(主任)兼站长,党政办主任兼副站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相对稳定的综合统计人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站、所)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管理站。综合统计员任副站长兼党政办副主任,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统计局的双重领导,行政上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为主,业务上以县市区统计部门领导为主。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的变动,须征得县市区统计部门同意。对工作不称职的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县市区统计部门可以建议将其调整。
  各村(居)委会由村会计(主任)兼任村(居)委会统计员。
  第五条 乡镇统计管理站行使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综合统计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完成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全面报表、抽样调查、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统计监测与评估及一次性临时性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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