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函[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优化纳税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范围
座落在衡阳市范围内,且上年上缴地方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和城区所有企业。
二、考核指标
(一)税收指标
全年上交衡阳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总额(含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资源税50%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28%部分、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50%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房产税以及印花税等各项税收总和)扣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后的净额。
(二)附加指标
1、全年无偷、逃、抗税行为。
2、当年无欠税,有老欠税款的应确保当年无新欠且老欠消化10%以上。
三、考核办法
(一)基数确定
以上年度企业实际入库地方财政税收为依据,实行基年入库税收环比增长20%为当年的考核基数,逐年类推。
(二)奖励标准
完成基数任务的设保底奖,入库地方税收在200-500万元的设保底奖5万元,入库地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 设保底奖10万元,超考核基数部分按以下分档分级比例提取奖励。
1、超考核基数500万元以内部分(含500万元),提奖比例为3%。
2、超考核基数500-10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0万元),提奖比例为2%。
3、超考核基数1000万元以上部分,提奖比例为1%。
(三)奖励方式
1、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授予“衡阳市纳税先进单位”称号。
2、按照完成地方税收情况给予奖金,主要奖励在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 其中在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奖励原则上不低于奖金的30%。
四、奖金来源